在军人离婚时,退伍费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可以按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来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将上述费用总额按照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进行均分得出的数额。
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退伍费的分配,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剩余的退伍费视为个人财产,不进行分配,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
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能会对无过错方有所倾斜。
以上信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割时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