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迟到要“乐捐”,这种形式的经济处罚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期限一到立马可以走人,根本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公司在年底不支付员工应得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安排员工加班但不提供调休,也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不遵守《劳动法》关于员工年休假的规定,不让员工休年假或未支付相应的工资。
公司未经员工同意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休产假期间享受带薪年休假,这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偷税漏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了不给员工,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公司诱导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干涉或拒绝员工辞职,侵犯了员工的辞职权。
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辞退员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安排员工加班,导致员工无法获得应得的加班费,可能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
公司同意员工不缴纳社保,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通过企业公账发放工资,而是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可能涉嫌偷逃个人所得税。
公司多发工资但不缴纳社保,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不向员工提供工资条,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触犯法律,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建议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