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集。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
或者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总结: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必须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之后的债权人会议在特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占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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