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维修基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福州市五城区的维修资金统一交存标准为: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
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由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按总房价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15年1月1日以后进行初始登记的住宅物业,按照新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商品房为15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商品房为100元/平方米;属带电梯的小高层及高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100元/平方米;属不带电梯的多层拆迁安置房、保障房为70元/平方米。
建议在办理房产证前,咨询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最新的收费标准,因为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