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以下社会待遇:
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
康复性治疗待遇。
人工器官、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伤残就业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