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假释的详细程序如下: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建议书,应首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
收到假释建议书的中级人民法院将审核材料的完整性、手续的齐备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在审核材料后,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作出假释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作出假释裁定。
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假释裁定书应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对假释裁定,如果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建议:
服刑人员或其家属应当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假释申请的顺利进行。
监狱应严格按照规定提交完整的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应严格把关,确保程序合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