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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属于欺诈消费者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20:53:17    

欺诈消费者通常指的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以下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分量不足;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7.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8.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并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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