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 两年。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特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1.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2.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此外,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因此,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记录期限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履行义务及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一般情况下,信用记录保留两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延长至三年或五年。
建议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以解除失信状态,减少信用记录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