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女性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未婚女性有权选择堕胎,男性不能因女性擅自中止妊娠而要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未婚女性如不愿继续与同居男性生活,可以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等为由侵害其权益。
如果未婚妈妈与男方有同居关系,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共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也可共同承担。
这些权利保障了未婚妈妈在生育、抚养、探视、经济权益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面临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未婚妈妈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