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指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提存公证的主要特点和作用包括:
当债务人因债权人或法定原因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将债之标的物提交给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转交给债权人,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
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提存之债即告清偿。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以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担保人可将担保物提交到公证机构,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包括提存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明细表的提交,以及提存公证的收费标准等。
提存公证是一种有效的债务清偿和担保方式,能够确保债权的实现和合同的履行,同时减少债务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