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制”改为“法治”的原因主要在于 体现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并且更准确地反映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设想的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并将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变化体现了中央在法治建设方面的精神。
“法制”主要指静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而“法治”则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还包括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这一变化体现了我国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利于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将“法制”改为“法治”不仅是一次文字上的修改,更是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标志着我国在治国方式上的重大进步。
这一变化有利于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不仅是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还包含一种价值追求,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求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将“法制”改为“法治”有助于更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的特色和优势。
综上所述,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不仅是对文字表述的修正,更是对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根本性提升,反映了我们党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上的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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