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的划分遵循以下标准:
水田必须保持原有等级,旱地必须保持原有等别,不得退化,且耕地必须达到当地平均亩产量的90%以上,并具备农作物种植条件。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后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确认,或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确认;
永久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位置、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行为:
基本农田不允许被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禁止在基本农田内修房、采石、采矿或堆放固体废弃物。
以上标准综合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两个方面,旨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