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具体来说,这些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拟定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指导、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等。
在县市一级,物业公司通常归房管局管,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房管局。房管局内部设有物业科或物业办,具体负责对该行政区域内的物业公司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有些地区将房管局和建设局合并成为住建局,但性质上仍然相同。
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下属的物业管理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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