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外国孩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下是一般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外国收养人需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递交收养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跨国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
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递交的收养文件后,会进行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
中国收养中心会对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外国收养人进行审核,并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然后,将选配结果转交给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会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
收养关系当事人(包括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关系。所需材料包括: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证明等)。
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和中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例如,收养人应无子女或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等。
中国公民在国外收养外籍儿童的行为,适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关规定。此外,需要确认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外国收养人的国籍国法律,并可能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有关收养行为符合中国法律”的证明。
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而顺利完成收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