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毒品数量可被判处死刑:
鸦片一千克以上;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杜冷丁)超过二百五十克;
盐酸二氢埃托啡超过十毫克;
咖啡因超过二百千克;
罂粟壳超过二百千克。
此外,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使毒品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被判处死刑:
作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综上所述,毒品的判处死刑的标准因毒品种类和具体情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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