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回复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步骤如下:
工会首先接收公司发出的关于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函》及相关附件。
工会对公司的理由进行审查,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如果工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且无不当之处,可以同意公司的意见。
如果工会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或存在不当之处,工会可以要求公司纠正。
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向员工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告知解除原因。
工会还可以建议公司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离职工资或经济补偿。
对于无异议的回复,工会可以直接复印行政的通知书,签署无异议或者已知悉,并盖章返回给企业行政。
对于有异议的回复,工会可以采用复函的形式,参照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进行回复。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
以上步骤和格式可以作为工会回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意见的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复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