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休的补偿,主要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具体的补偿标准: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离职时调休没有休完的,用人单位要按加班计算加班费,一般按150%支付,如果是休息日加班的,按200%支付,节假日按300%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不进行经济赔偿,劳动者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避免因未休年休假而产生纠纷。
职工在离职时应仔细核算自己的年休假情况,如有未休完的年休假,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
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职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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